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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 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的生活 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娱乐设施建设 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标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有条件的地方适时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配建配备适于老年人生活使用的设施设备,所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备,安全辅具质量标准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第五十二条,专门为老年人建设的居住建筑或者居住社区.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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