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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也可以依法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听取委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和鉴定要求,三,审查。核对送鉴材料、检材 样本和资料、四.决定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登记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鉴定,一,委托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二。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三,委托鉴定的项目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告知委托人,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与鉴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操作规程,二,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有2名以上鉴定人参加 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三.需要毁损检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四.需要补充有关检材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五.对鉴定活动过程作出详细记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第二十四条。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一、在鉴定中发现有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二.需要补充送鉴材料而无法补充的.三,被鉴定人不配合的。四,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五、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充鉴定.一、获得新的相关鉴定材料的,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三。鉴定结论有缺陷的,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者超出核定范围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三.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六、鉴定使用的仪器或者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七。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经两次重新鉴定后、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 由有关司法机关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之后、不得在省内再次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补充鉴定应当在7日内完成、复杂.疑难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补充鉴定如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书面鉴定书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作出结论的,可形成分析意见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标明鉴定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事由、送鉴材料情况 鉴定要求.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鉴定人,复核鉴定人,附件以及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司法鉴定人员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卷材料中、鉴定人、复核鉴定人在鉴定文书正文之后签名盖章、有技术职称的注明技术职称,同时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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