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 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二,预、概,算的编制 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的筹集、管理 使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七 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九。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 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二.建设收入情况,三 工程结算情况,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六 竣工决算情况.七。投资效益情况.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