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第十三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 继承 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第十五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六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二.户籍和身份证明,三 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实行日常登记受理方式、申请人可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资格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 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 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公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 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财产,收入和婚姻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 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困难优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 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 方式等,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龄 家庭人口和申请准购资格时间等因素 按照轮候排序计分规则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四,申请人按照公布的选房顺序,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选购住房。申请人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轮候排序计分规则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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