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镇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 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的设置应当整齐有序,规范安装。城镇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加强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定期维护或更新,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或占用城镇道路。广场、防洪堤。停车场,绿化地及其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附属设施用地 确需挖掘或临时占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依法缴纳临时暂用和恢复费.方可施工,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人行道上清洗 修理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堆放货物,禁止在校园门口摆摊设点、学校周围100米内不得开设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超限车.铁轮车,履带车需通过城镇道路的,应当按规定报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在城镇营运的机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应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或停靠路段搭载乘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物阻塞城镇交通、第二十四条。在城镇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地点,形式.规格 时间设置发布,设置的广告必须内容健康、文字用语准确.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