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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发证管理的衔接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质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注册地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学时制培训,建立教学日志、学员档案,向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教育.提高职业素质,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规定使用标识,号牌和携带车辆营运证,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 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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