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乡 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登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 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由符合取得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由其主管单位申请登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一条,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证明,属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还须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资料、四。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第十二条、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第十三条、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及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申请初始土地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第十四条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权利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一 因土地征用 交换 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三.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 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四.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五,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土地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商品房预售土地登记,领取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并将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用途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应当自领取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到土地登记机关领取土地证书 第十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当自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屋产权证书和原土地证书办理变更土地登记.第十七条,城镇居民住房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 持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交易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第十八条,依法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租赁或者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登记,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由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利终止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三。土地使用权出租 抵押合同终止的,四、土地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需临时用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用地登记 第二十一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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