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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二条、本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制定老年宜居社区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五十四条、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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