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 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