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任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 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第十四条.高层次专业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按照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取消高层次专业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中、期末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存档,第十六条。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参加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 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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