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最低工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 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一。加班工资。二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三 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最低工资应当以员工本人及其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为基数。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加以确定,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生产率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 三。就业状况、四。社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应当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办法由市政府另行确定、第三十八条.最低工资由市政府于每年六月下旬在市主要报刊及电台。电视台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 播放.第三十九条、最低工资的执行年度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十条。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 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当年度市政府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书面告知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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