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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 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的,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八 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 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三 转供水的。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 因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 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 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 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 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 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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