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 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重大决策。重点工作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 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 的规定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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