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第二十九条,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第三十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第三十二条,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审核批准的地图上标注上传和新增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 第三十四条 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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