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 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 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 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 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屡查屡犯的、二 伪造.涂改帐薄或毁损凭证的、三,抗拒、阻碍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依照本条例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没收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八条。拒绝 阻碍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泄露国家价格机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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