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第二十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 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三.配备有效的冷藏 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第二十一条、禁止食品小经营店经营下列食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二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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