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9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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