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 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 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 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三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