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天津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 2017年
  • 天津市快速轨道交通盾构隧道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DB/T 29-272-2019
  • 天津市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DB12/T 983-2020
  • 天津市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DB12/T 724.9-2019
  • 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T 29-279-2020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 天津市消防安全建设实施方案 2016年
  • 天津市养老服务基本术语 DB12/T 977-2020
  • 天津市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DB12/T 342-2019
  •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房屋 也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当一并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 土地使用权证书.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六、地名证明,七,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第二十七条,在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的非商品房屋和在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民住宅房屋,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证件、四、建房批准文件、五,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