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 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 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 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 四 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 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 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 造成损失的,第五十二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 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 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 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边界标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特别保护区内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周围堆放杂物 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 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活动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或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 由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票乘车。越站乘车、使用假票,废票等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票证.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票证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以全程票价十倍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损害轨道交通设施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影响轨道交通秩序和乘客安全行为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行为人进行制止。拒不改正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行为人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并根据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堆放杂物 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 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 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 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拾荒.卖艺。躺卧 踩踏坐席的 处以五十元罚款.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 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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