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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 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对子女的探望权。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民政部门应当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单位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村,居 民小组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 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进行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在诉讼期间,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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