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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二,违法进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林权证的,三.擅自或者越权审核、审批林地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伪造.变造 涂改林权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缴伪造 变造,涂改的林权证、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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