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 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 手续 时限 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第三条。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 明确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与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四。符合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