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 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 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 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 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 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 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 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 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 管理和使用 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 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 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 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同级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 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 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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