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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