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监察队伍和人员,第二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监察队伍.根据土地监察任务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具体办理土地监察日常工作、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兼任 土地监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土地监察证。第二十八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并出示.土地监察证。土地监察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不按前款规定行使职权的。被监察人有权拒绝接受监察。第二十九条 土地监察人员应恪守职责.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严格执法,第三十条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和阻挠.不得打击报复、土地监察队伍负责人需要调动工作、任免的,有关部门应征求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意见、第三十一条.开展土地监察和办案所需的经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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