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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