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三 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四、设有转向灯的 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六 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 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 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 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 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