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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法律援助机构 是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二.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三、法律援助人员 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所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专业服务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四 受援人 是指接受法律援助的公民,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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