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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二 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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