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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辽宁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涉渔。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船舶。并可以对船舶所有者处船价二倍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 停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后、海洋渔业船舶拒不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返港指令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职务证书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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