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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数额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第四条。规章设定罚款数额。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注重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过罚相当.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罚款限额规定的范围内,科学 合理地设定不同数额的罚款。第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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