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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 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 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第四十四条、交付表决的议案 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六条,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合并表决 对提请任命其他职务的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逐人表决 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委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七条、人事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命事项和免职事项表决时.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命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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