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规定动物疫病的控制和净化第二十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 报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第二十六条。从事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 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 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 迟报规定动物疫病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规定动物疫病疫情。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创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及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鼓励从事动物饲养 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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