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加大林草资源保护和石漠化治理力度。落实绿化造林,封山育林.抚育管理等生态修复措施,第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重要水位点实行水位控制。丁家石桥水库常年洪水位1447,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水位1444.50米,双甲山闸常年洪水位1446,78米,最低水位1443,48米.西荒湿地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2.20米。龙泉湖闸常年洪水位1446。40米,最低水位1441、50米,根据防汛和抗旱实际。水位确需调整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摆龙湖、红旗水库。的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22。类水标准进行保护 旧城龙潭,清平水库及一级保护区水域的水质按照 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第二十一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保护范围内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采取退塘 退房还湿和疏浚清淤 截污 补水等措施,对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二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禁渔区 垂钓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在垂钓区外垂钓,第二十三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广使用有机生物肥,生物农药和绿色防控技术。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在水体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或者地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五、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六、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七,擅自挖掘,采集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八.毁林开垦或者对树木采脂 剥皮.挖根、九.猎捕或者毒害野生动物。十,出售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十一,破坏野生动物繁衍。栖息的环境。十二。擅自从事引种、驯化,繁殖和放生外来物种,十三,林区内野外用火 十四,露天焚烧秸秆 十五。破坏,盗采。买卖钟乳石 十六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七。私设景点。停车场。占道经营.十八 使用禁用的农药。十九.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十、乱扔果皮 纸屑等垃圾、二十一,擅自移动 破坏界标以及公共设施 二十二.围追游客兜售商品,二十三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三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 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四,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五 修坟立碑 六.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河流,湖泊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二、使用燃油机动船只、执法船和应急救援船除外,三、驾驶或者乘坐船只销售商品、四,在河流,湖泊内清洗车辆、畜禽,生产生活用具和宰杀动物。五、采摘野生荷花.荷叶,莲蓬和采挖野生莲藕 六、游泳、放牧.七,二.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景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景区资源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应当缴纳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办法 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农户饲养畜禽应当进行圈养、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就地消纳 不得露天堆放畜禽粪便,第二十九条。景区保护范围内的船只由景区管理机构分类登记挂牌,非经营性船只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禁止私带皮划艇,橡皮艇,摩托艇等水上载人器具开展水上游乐活动,第三十条 景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诚信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第三十一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划定并公布露营区.野炊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区域外开展露营 野炊活动。第三十二条 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联动机制、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和旅游紧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景区保护范围内旅游车船的运营,应当由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景区保护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运营 在景区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新能源车、逐步取缔运营性畜力车,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丘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具体办法由丘北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进入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设有禁停标志或者禁停标线的路段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措施,规范景区宗教活动。第三十六条、景区保护范围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 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