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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 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 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 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机关 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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