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编制和实施增城开发区科技发展规划 明确科技创新的主攻方向.任务目标。主要政策,激励手段和具体措施.管委会应当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创新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科研经费使用,人才评价等机制,增城开发区应当推动设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示范基地,实行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制度,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增城开发区创建大学科技园,建设产业研究院 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转化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鼓励其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增城开发区参与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合作、探索有利于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通的政策举措,管委会应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产学研合作联盟及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 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科技资源开发共享。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支持增城开发区围绕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 新材料 智能装备.现代农业等重点,优势产业、集聚整合科研力量与创新资源 建设产业创新和技术研发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究,参与国家,省和本市科研计划和科学工程,第二十四条。管委会应当制定实施企业培育计划.推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规模化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政府采购,免租创业。贷款贴息,共享科研设备和仪器等方式 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上市、管委会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支持制度 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产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各类创新创业主体创造。运用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知识产权 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展示,登记.评估,咨询和融资推荐等服务、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探索与企业联合建立高价值专利创造中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