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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损毁、盗窃,侵占 擅自拆除 迁移乡村清洁设施设备或者改变用途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村。居,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或者将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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