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