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 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