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建设数字强市,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数字赋能,应用先导 普惠共享.协同共治.安全有序。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推进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推动本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 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结合本地资源优势差异化发展数字经济、优化功能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国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借助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平台 建设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第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数字经济领域交流合作。主动承接京津数字经济产业转移,推进京津冀区域数字经济在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流动、推广应用。产业发展等方面深化合作.协同发展.本市鼓励成立数字经济行业组织.发挥行业治理和产业规范作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 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