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防御。减轻洪涝灾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卫河流域的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卫河流域、是指滑县,汤阴县.内黄县行政区域内的卫河干流和共产主义渠及其蓄滞洪区。第三条,卫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区域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卫河流经地滑县,汤阴县、内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河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工作 卫河流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相关工作,卫河流经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卫河水生态保护和防洪减灾相关工作。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河水资源利用 防洪减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卫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卫河各级各段河长应当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卫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视频监控,无人机、在线监测等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科技监管能力,促进卫河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第八条,卫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卫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和灾害防治知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等开展卫河保护知识宣传 参与卫河治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营造卫河保护良好社会氛围,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卫河生态治理和保护,防洪减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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