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 设计 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