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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捞.收购,运输西凉湖保护区内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水生植物的。由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机构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西凉湖流域销售剧毒 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及其混剂 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销售的农药及其混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二.在西凉湖流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 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西凉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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