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对农村公路以外的、实际承担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道路、包含林道、机耕道等 区,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建设.养护及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商品,农产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四。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 养护、管理、运营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 构筑物等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农村公路相关职责。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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