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 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 五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 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 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 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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