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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清扫与保洁管理第十六条。清扫保洁必须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不得将垃圾污物扫入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内、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交通始末站 停车场,集贸市场应当实行全日保洁。第十七条、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广场,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各单位门前按照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三.居住区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伍负责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环境卫生移交手续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四、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始末站.公园.风景区。体育场 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六.国铁、电铁。公路沿线和城市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七 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 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四,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第十九条.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置粪兜和清扫工具 不得撒落粪便和其他杂物。各类宠物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由饲养人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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