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第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三 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四 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第十八条。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电力。电信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 方可砍伐或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 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 折枝 剥树皮 在树木上刻画 钉挂物品 拴系牲畜、三,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确需设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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