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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擅自迁移 拆除、损毁保护标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许经营、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 擅自停止供水的 三。停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抢修供水设施故障的,五 未能按照规定时限恢复供水的 六。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七.未能按照规定定期清洗贮水池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八,其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排污单位或者个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轻污染和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城市供水污染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倾倒垃圾 堆放杂物或者占压,掩埋公共供水设施 向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损毁公共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将非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四,擅自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交相应水费外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的,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三 转供水的 四。以各种形式窃水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 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计划用水指标。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三 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因用水设施 设备.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 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当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 五,营业性洗车业户未按照规定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用长流水洗刷车辆,冲洗食品,冲洗施工现场砖和沙石等,责令限期改正。追缴浪费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价水费,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国有或者国家控股供水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发现现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改正.滞留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和设备。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城市供水 用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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