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承担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九条 殴打.辱骂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农村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